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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關于印發《常州市水利行業強監管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5-26   來源:政法處   瀏覽次數:   字號:〖

各轄市、區水利局,常州經開區農工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常州市水利行業強監管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常州市水利局

2020年4月27日

常州市水利行業強監管指導意見

    為貫徹新時代治水方針,準確把握當前水利改革發展所處的歷史方位,清醒認識我國治水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群眾對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的需求與水利行業監管能力不足的矛盾,積極踐行“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系統治水提質效”總基調,加快建立務實高效的監管體系,推動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全面落實省水利廳《江蘇省水利行業強監管指導意見》(蘇水督〔2019〕6號)精神,現就我市水利行業強監管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踐行新時期治水方針,主動適應治水主要矛盾新變化,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理順監管體制、優化監管機制、完善監管體系、量化監管指標,不斷增強監管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和有效性,以嚴謹標準、嚴格監管、嚴肅問責、嚴厲打擊,全面加強水利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圍繞省水利廳《江蘇省水利行業強監管指導意見》總體要求,奮力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為我市建好五大明星城提供堅實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監管的原則。增強法治意識,規范監管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完善水利監管的規章制度、行業標準、規程規范、實施辦法等制度體系,明確監管內容、監管人員、監管方式、監管責任和處罰問責等,使水利監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誰主管、誰監管”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行業監管的主體。市水利局按職責承擔市級水利監管工作,指導、督查全市水利監管工作,各轄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利監管工作。

    堅持專業監管的原則。局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專業監管工作,是相應政策、標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建立完善監管責任清單,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補齊監管短板,“嚴實深細”做好日常監管工作。監督、監管中查到的問題,職能部門負責督促責任單位整改。

    堅持綜合監督的原則。局監督部門負責牽頭抓總,落實監督規定,優化整合各類監管資源,依據政策標準組織督查執行情況,綜合督查查到的問題移交職能部門督促責任單位整改。

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以問題為導向,以整改為目的,以問責為抓手,努力增強發現問題、整改問題、舉一反三和問責警示的能力,堅決制止形式主義,防止選擇性監管、“釣魚執法”和以罰代管等現象的發生。以強有力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解決各類問題,嚴控水利風險。

    (三)總體目標。全面落實“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系統治水提質效”,切實加強監督管理。2022年底,建立較為完善的水利行業監管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實施辦法等制度體系,組建綜合監管、專業監管、專職監管、上下聯動的監管網絡,基本解決“水利行業對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需求,與發現問題、整改問題、舉一反三、問責警示均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實現水利監督有空間、可持續、見實效、促發展的目標

    二、重點監管內容

    (四)嚴格方針政策、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監管。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省水利廳黨組、市水利局黨組的決定安排納入重點監督范圍,細化任務分工,明晰責任邊界,以監管傳導壓力,以壓力促進落實,營造廣大干部職工履職盡責、勇于擔當的氛圍。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全省基層水利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規范基層工作人員行為。

    (五)嚴格水利規劃執行的監管。加強規劃實施評估,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項水事活動,必須遵循已批準的水利規劃;開展水利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設、政府投資計劃安排,應具備規劃基礎;落實規劃實施責任,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監測分析、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加強規劃執行的監督管理,強化水利規劃在水利行業強監管中的約束作用,嚴格規范相關涉水行為。健全規劃動態調整和修訂機制,強化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隨意調整更改各類規劃。依法依規履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規范開展事中事后檢查。

    (六)嚴格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監管。推行河湖網格化管理機制,形成“全面覆蓋、網格到底、人員入格、責任定格”的管理網絡體系。科學劃分河湖監管單元,形成單元獨立、集成運行、系統治理的河湖單元化監管新模式。依法劃定河湖管理和保護范圍并設立標志,確定河湖的空間資源和保護邊界。落實河湖規劃岸線分區管理要求,設立河道水域和岸線資源的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保證水域和岸線資源的有效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加強水域管理與保護,確保基本水面率不降低,嚴格控制實施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確保河湖功能不衰減。嚴格涉河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規范開展事中事后檢查,依法清理和查處違規侵占河湖的違法建筑物和違法行為。

    (七)嚴格水資源管理保護與節約監管。全面做好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完善考核內容和指標,改進考核方式,以日常考核為主,采用日常考核與終期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推進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讓水資源成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建立健全取水許可審批、驗收、發證、延續全過程管理標準,明確管理責任和重點,落實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國家、省、市重點監控用水戶監控名錄,強化用水戶計劃用水和用水審計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圍繞“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目標要求,落實河湖水量分配、生態流量(水位)管控、水資源保護、飲用水源地、地下水封井壓采、生態河湖行動等重點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和考核內容。深入貫徹節水優先方針,以《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和《江蘇省節水行動實施方案》為統領,抓好用水定額的修訂、完善和運用,逐步建立節水評價機制,從源頭把好節水關。進一步推廣“節水貸”等金融手段,兩手發力,助力企業節水增效。做好各類節水載體創建,提高創建質量,樹立節水標桿。強化農業用水和公用用水戶節水管理,重點推進高校合同節水和節水型機關建設。進一步強化節水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營造節水氛圍。加強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全面開展重點取用水戶、水資源質量、水源地狀況、主要河湖生態狀況監測,充分利用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水源地共享平臺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水資源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依法打擊非法取水、超標準取水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嚴格水旱災害防御監管。全面落實水工程防汛防旱責任制和汛期值班制度,確保河湖安全度汛并充分發揮防汛減災功能。加強防汛預案管理,督促做好各類水利工程預案的制訂和修訂,強化防汛預案的演練和落實,督促執行各項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加強水文水資源監測,對水文水資源信息預報發布進行監管。充分利用全國現有水雨情監測網絡,加強洪澇干旱及臺風等自然災害的預警,密切關注水雨情、工情信息,及時會商研判,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九)嚴格水利工程建設監管。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工程建設“四制”管理,強化項目稽察。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監管,依法受理招標投訴舉報工作,嚴肅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質量管理,切實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加強質量監督巡查,加大質量檢測工作監督檢查力度,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加強工程設計變更監管,嚴控設計質量,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程序。加強工程驗收監管,強化階段性驗收技術把關,提高驗收工作質量。嚴格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信用管理,推進落實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辦法,嚴厲查處出借借用資質、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市場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列入水利建設市場“黑名單”。健全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共享、跨部門聯合獎勵和懲戒工作機制,讓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十)嚴格水利工程運行監管。實施水利工程規范化、精細化管理。認真執行有關河道、水庫、涵閘、泵站和水電站管理規定,嚴格操作規程,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全面開展水利工程安全鑒定,摸清工程運行現狀,及早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依法劃定涵、閘、泵站安全警戒區,并設立標志。落實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責任人,加強工程的檢查、巡查和觀測,杜絕各類隱患發生,制定并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值班制度,保持通訊暢通。

    (十一)嚴格農村水利監管。依據相關規定要求,加強農村水利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項目前期工作,參照工程基本建設程序,落實工程建設“四制”管理。圍繞“組織健全、經費落實、成效顯著”的目標,認真開展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工作,確保工程長效發揮效益。按照水利部統一部署要求,加快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確保2020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務。認真貫徹落實水利部《農村供水工程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對農村供水水源、取水工程、輸配水工程、水廠、水質、運行管理、安全管理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嚴格河湖采砂監管。規范河湖采砂行政許可管理,嚴格規范河道疏浚等工程性采砂管理,嚴禁以工程性采砂名義非法采砂。加強河湖采砂現場監管和日常巡查,加大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時段的巡查頻次。針對非法采砂頻發水域,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和重要時段,持續組織開展執法打擊,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始終保持對河湖非法采砂行為的高壓嚴打態勢。

    (十三)嚴格水利工程移民政策實施監管。加強重點工程移民安置事前、事后監管,嚴格落實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審核,開展移民安置稽察,建立月報制度,推動移民搬遷安置進度和質量滿足工程建設要求,抓好移民安置驗收,以驗收促進移民安置問題解決,保障移民妥善安置。加強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監管,加大“美麗庫區幸福家園”和產業扶持等項目建設推進力度,運用稽察、內部審計、監測評估和績效評價等綜合手段,突出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績效監管,提高后期扶持政策質效。

    (十四)嚴格水利安全生產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三個必須”的要求,嚴格落實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屬地管理責任,按照局安委會工作規則和分工,強化綜合監管和專項監管。堅持安全生產標本兼治,全面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作為國家級和省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創建與復核的前置條件,將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與招投標、信用考核掛鉤,積極推進水利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標準化達標建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強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管理,重視能力提升。開展安全生產綜合巡查督查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水利安全監管工作落實情況,抽查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責任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措施等落實情況。督促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應急管理和教育培訓,及時報送安全生產信息。

    (十五)嚴格水利科技與水利信息化監管。加強水利科研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科研項目合同約定內容和考核指標履約情況的檢查。加強水利信息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強化重點建設項目設計、實施、驗收、運行等主要環節的檢查,強化智慧水利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的落實,強化信息化系統網絡安全存在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六)嚴格水土保持工作監管。按照“監管強手段,治理補短板”的要求,以強化人為水土流失監管為核心,建立省市縣三級協同的水土保持行業監督體系和水土保持信用體系,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情況開展逐級督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施工單位實行聯合懲戒和社會監督。充分利用部、省水土保持信息化監管系統及先進技術手段,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監管,盡快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為水土保持監督執法提供依據。加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及審查審批、建設管理和資金監管,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和效益。充分利用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開展規劃設計復核、在建項目核查、竣工驗收抽查和實施效果評估等信息化監管工作。

    (十七)嚴格水利資金監管。以資金流向為主線,實行對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全過程監管,督促各相關單位完善內控制度,嚴厲打擊截留、擠占、挪用水利資金的行為,確保水利資金安全高效利用。加強對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配套資金、工程維護管理資金投入的監管,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順利實施。

    (十八)嚴格行政許可事項監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對水利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依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細化審批、監管、執法和公共服務責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要求,通過“列清單、雙隨機、適度查、用結果”,創新監管方式,避免檢查任性,實現放而不亂,建立事中事后監管“零容忍”機制。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提高對水利強監管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建立健全水利監管工作機制,把監管工作擺在突出的位置,抓好工作部署,落實工作責任,加強水利監管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及時研究和解決水利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成立常州市水利局水利督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全市水利監督、監管工作。各轄市(區)要完善水利行業監督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明確監督管理范圍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水利行業強監管工作取得實效。

    (二十)健全監管機制

    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突出風險預控、關口前移,推進事故預防工作科學化、信息化、標準化,實現把風險控制在隱患形成前面、把隱患消滅在事故前面。落實重大水利工程運行、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主要城市江河堤防等重點領域監管責任部門和工作制度,督查、指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雙重預防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水旱災害防御、水生態環境、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領域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落實應急預案定期修訂和備案管理制度,強化應急知識培訓和預案演練。落實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強化綜合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河長制綜合平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作用,強化督查考核,強化涉水事務管理。強化巡查督查,實現發現問題、認證問題、整改督辦、責任追究閉環管理。對責任單位和人員不嚴不實、弄虛作假、失職瀆職、失責失察等問題要嚴肅問責,對涉水活動主體超越許可權限、違背水利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等行為要嚴格懲罰,提高監管工作權威性和執行力。

    (二十一)提升監管能力

    加強監管力量。充實監管隊伍,落實人員編制、裝備和工作經費,保證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對水利行業監督管理隊伍的培訓力度,提高監督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和監管水平。加快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增強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

    推進水利“互聯網+監管”。要依托在線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科技手段,充分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建立統一監管信息平臺,實現遠程動態監控、風險監測預警、監管績效評判、數據資源共享等功能,提高智能化監管水平。

    強化水利行政執法保障。強化專職水利行政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確保監管能力和監管任務相適應。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把審核關。完善排查檢查、信息報告、應急處置等機制,及時化解水事矛盾糾紛。落實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效銜接。

    妥善處理信訪事件。完善水利監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渠道,暢通網絡、手機客戶端信函多種投訴方式,做好舉報登記、受理、分辦、調查、處理、反饋工作,加強跟蹤督辦,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結果。

    強化宣傳引導和信息發布管理。建立完善科學的宣傳引導和信息發布制度,掌握信息發布時機,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介紹水利行業監管的新內容、新目標、新成效,營造公眾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社會氛圍,防止敏感和負面信息疊加影響社會穩定。不斷引導社會公眾關注水利、關心水利、關愛水利,形成人水和諧發展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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